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統(tǒng)計師考試中級統(tǒng)計基礎理論及知識 第二部分會計基礎知識第五章財產清查精選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統(tǒng)計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章 財產清查
1、財產清查的對象是企業(yè)的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
2、財產清查的意義如下:
(1)有利于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可靠;
(2)有利于挖掘財產物資的潛力,加速資金周轉;
(3)有利于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
(4)有利于維護財經紀律和結算制度。
3、財產清查的分類:
(1)按照清查的范圍和對象,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年終決算前;企業(yè)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時;中外合資、國內合資時;企業(yè)股份制改制時;開展全面資產評估、清產核資時;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時。
(2)按照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與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更換財產物資保管和出納人員時;發(fā)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配合上級主管、財政、稅收、審計和銀行等部門對本單位進行會計檢查或審計時;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時;按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和臨時性清產核資時。
4、庫存現金的清查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清查庫存現金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盤點結束后,應根據盤點結果,編制“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重要原始憑證)。
5、銀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的方法進行。在實際工作中,企業(yè)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不一致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或某一方記賬有錯誤;二是存在“未達賬項”(通過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進行調整)。
注意——“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只起對賬的作用,不能作為調節(jié)銀行存款賬而余額的原始憑證。對于未達賬項,企業(yè)必須在收到有關結算憑證后才能進行賬務處理,登記入賬。
6、對于外埠存款的清查,可以采用向異地開戶銀行函證索取對賬單,進行余額核對的方法。
7、實物資產數量的清查,常用的方法如下:
(1)實地盤點法(適用于大多數實物資產的清查)。
(2)技術推算法(適用于成堆、量大、價值不高且難以逐一清點的實物資產的清查,例如:露天堆放的煤炭、砂石等)。
8、在實物資產的清查過程中,實物保管人員和盤點人員必須同時在場。對于盤點結果,應如實登記“盤存單”。“盤存單”既是記錄盤點結果的書面證明,也是反映實物資產實存數的原始憑證。為了查明實存數與賬存數是否一致,還應編制“實存賬存對比表”。“實存賬存對比表”是用以調整賬簿記錄的重要原始憑證。
9、往來款項的清查一般采用“函證核對法”。
10、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1)企業(yè)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資產類),借方登記盤虧或轉銷盤盈;貸方登記盤盈或轉銷盤虧。本賬戶應設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現金或存貨,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兩個明細賬戶。
(2)如為現金短缺,可以賠償部分記入“其他應收款”,原因不明部分記入“管理費用”;如為現金溢余,屬于有關人員或單位的,應記入“其他應付款”,屬于不明原因無法支付的,記入“營業(yè)外收入”賬戶。
(3)存貨盤盈,記入“管理費用”賬戶的貸方;存貨盤虧,折價入庫的殘料,記入“原材料”賬戶,相關賠償部分記入“其他應收款”,一般經營損失記入“管理費用”,非常損失記入“營業(yè)外支出”賬戶。
(4)固定資產盤盈,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中核算,不在“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核算;固定資產盤虧,折價入庫的殘料,記入“原材料”賬戶,變賣收入記入“銀行存款”,相關賠償部分記入“其他應收款”,其凈損失記入“營業(yè)外支出”賬戶。
(5)對于經查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作為壞賬損失予以核銷。核銷時,不必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核算,而是沖減“壞賬準備”;對于經查明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予以核銷。核銷時,也不必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核算,而是轉入“營業(yè)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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