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
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二)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以外,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4)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之分。
①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②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擔保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6.保證期間
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由約定,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7.保證責任的消滅
(三)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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